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17號原告 李秀蓁 訴訟代理人 温菀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麗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另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被告移除社群網站臉書上關於原告之言論、不得再刊登及張貼道歉啟事之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救字168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