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72號原告 謝丁強 被告 黃筱婷 被告 黃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88,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日寄存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並於106年12月1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見本院106年度補字第933號卷第10頁)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補字卷第11-14頁)各1份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