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嗣相對人於民國94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250,000元,借款期限為7年,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固定計算,自95年2月17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相對人於
94年8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
94年8月16日起至131年8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自95年2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第二順位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95年度拍字第12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蘇澳鎮│保安││414│建│││138.93│10000分之466│重測前隘丁││││││││││││3│段70之10地│││││││││││││號│└─┴───┴────┴────┴────┴───────┴─┴────────┴──┴──────┴──────┴─────┘┌──────────────────────────────────────────────────────────────┐│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2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279│宜蘭縣蘇│保安段41│住家用、│1層10.│2層42.│3層42.│騎樓32││127.38│陽台5.06│││全部│││││澳鎮城中│4地號│鋼筋混凝│07│38│38│.55│││││││││││路21號││土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