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99號
原 告 林昱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