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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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三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在高雄縣茂林鄉深山哨前方三合橋上游死亡,業據證人即被告之妻 林秀瑩 於本院調查時證述明確,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三甲字二○九七號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考,故被告已經死亡之事實應無疑義,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余德正法官蘇碧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