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744號原告 沈玉萍 被告 郭依琳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本院刑事庭112年度訴字第19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379號),嗣該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故本院刑事庭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則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本件應繳納訴訟費用。經查,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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