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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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汎洋選任辯護人謝政翰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433號、第4785號、第4794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4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2年8月9日辯論終結,原定112年8月23日宣判。茲因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之犯罪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然起訴書附表7之適用法條容有疑義,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以調查確認適用法條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件定於112年9月6日上午10時,傳喚被告,並通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岳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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