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7號原告 李文琳 被告 高景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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