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博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