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97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韋翰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23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