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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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916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柏俊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