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原告幸福‧OnePark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宏 被告 林大彬 被告銘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錫卿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20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