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文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文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文興(下簡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12年3月1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至7、9至14部分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8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受刑人民國112年3月30日親自簽名並勾選「無意見」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95、196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9至14所示各罪均為竊盜之犯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時間甚為密接,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附表編號1至7、9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其宣告刑之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附表:受刑人鄭文興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2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4日㈠110年5月28日㈡110年7月31日110年4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69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017、2929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1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316號110年度簡字第1371號110年度簡字第1370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30日110年12月13日110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316號110年度簡字第1371號110年度簡字第137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30日(協商判決)111年1月11日111年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㈠編號1至7、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7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651號(原111年度執字第707號)。㈠編號1至7、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7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651號(原111年度執字第1455號)。㈠編號1至7、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7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651號(原111年度執字第1542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4罪)有期徒刑3月(2罪)犯罪日期110年2月24日㈠110年5月5日㈡110年6月9日㈢110年6月10日㈣110年6月16日㈠110年10月17日㈡110年11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91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29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403、64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328號110年度易字第1907號111年度易字第503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0日111年1月10日111年4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328號110年度易字第1907號111年度易字第50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18日111年2月21日111年5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㈠編號1至7、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7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651號(原111年度執字第3189號)。㈠編號1至7、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7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651號(原111年度執字第3039號)。㈠編號1至7、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7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651號(原111年度執字第6596號)。編號789罪名竊盜洗錢防制法竊盜宣告刑㈠有期徒刑4月(2罪)㈡有期徒刑3月(3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3罪)犯罪日期㈠110年2月25日㈡110年2月24日㈢110年3月5日㈣110年5月22日㈤110年5月27日110年8月5日至110年8月11日㈠110年4月17日㈡110年4月24日㈢110年4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581號、110年度偵字第30557、33179、3574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12、5105、593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504、224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511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04號110年度上易字第355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17日111年5月31日111年6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511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04號110年度上易字第35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21日111年6月28日111年6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㈠編號1至7、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7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651號(原111年度執字第854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537號。㈠編號1至7、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7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651號(原111年度執字第7497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18日110年5月22日110年11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15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2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1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593號111年度易字第724號111年度簡字第693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4日111年7月12日111年8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593號111年度易字第724號111年度簡字第69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4日111年8月9日111年9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69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28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488號。編號131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19日至20日110年1月23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55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300號111年度上易字第960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30日111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300號111年度上易字第96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11日(撤回上訴)111年1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71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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