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異議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 余玫 債權人 趙愛民 債務人 游能勇 代理人 林忠熙 律師上列異議人於112年3月3日、112年3月21日對於本處112年2月23日核定公告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本處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人之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謂:本件債權表中編號.5余玫、編號6.趙愛民,屬民間債權人,並未於申報債權期間申報債權,僅就該債權人清冊記載之債權金額列載,且無提供債權證明文件,其是否虛增債權,實屬可議。
三、經查:㈠本院111年消債更字第9號卷宗內,債務人於111年3月7日陳報
之債權人清冊內已記載有債權人編號.5余玫之債權金額新台幣(下同)504,000元、債權人編號6.趙愛民之債權金額為220,000元。嗣,又於111年5月11日由債權人余玫陳報本院111年度司消調字第11號調解筆錄影本乙份,其中已列載債務人各應償還債權人余玫、趙愛民積欠之債務。
㈡本卷債權人陳報債權期限內(即112年2月13日前),於112年
2月7日已由債權人余玫陳報本院111年度司消調字第11號調解筆錄影本乙份,其中已列載債務人各應償還債權人余玫、趙愛民積欠之債務。㈢故,本院核製之債權表內,將上開已有債權憑證足供釋明之
二名債權人及其債權金額列入(即編號.5余玫之債權金額378,000元、債權人編號6.趙愛民之債權金額164,880元。),尚無違誤。異議人異議,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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