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號聲請人 徐凡堉 (原名 徐增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徐凡堉(原名徐增樹)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金沙分社111年10月31日32,300元SB0000000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法院7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