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他字第1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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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他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他字第19號原告 王啟麟 被告臺南市東區區公所代表人 顏能通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111年度他字第19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所載「110年度訴字第191號判決」,應更正為「110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曾宏揚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