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RIATCHATHAWATCHAI
男民國75年6月15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SRIATCHATHAWATCHA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6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有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7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至受刑人為泰國籍人士,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並非本院審究範圍,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茵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昱平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