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2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梁炎興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林虹綺
(下稱反訴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反訴原告係於民國
107年3月6日具狀提起反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