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69號原告 余立平 被告 林淑華
林淑芬 林天祝 林佳定 林義宏 林祺山 林祺盛 林燈燦 林在誼 林玉燕 呂宗仁 魏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
8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見本院訴字卷第27頁)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65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林琮欽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尤秋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