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 陳正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9月20日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6年9月20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業於107年2月19日屆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37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71C-09D04060│股票│1│1000│││01│││││││└─┴───────────────┴──────────────┴────┴───┴────┴───┘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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