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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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 楊灥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科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