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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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償還代墊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298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鄭志章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劉維銘 間償還代墊款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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