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 楊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7年8月24日刊登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7年8月21日送達聲請人後,經聲請人於107年8月24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0-ND-000000000-0│股票│1│1000││││:○○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2│○○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0-ND-000000000-0│股票│1│1000││││:○○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3│○○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0-ND-000000000-0│股票│1│1000││││:○○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4│○○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0-ND-000000000-0│股票│1│1000││││:○○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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