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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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49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正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傷害等、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提示相關病歷),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8年6月2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