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太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81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847號),改依通常程序,並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江太郎所犯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列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罪,且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陳美芳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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