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271號聲請人 林順惠 相對人 林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林麗娟(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林順惠(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麗娟之監護人。
三、指定 林敏惠 (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麗娟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順惠為相對人林麗娟之妹,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因精神疾病,經家人送醫治療均不見起色,相對人生活已無法自理,亦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妹林敏惠為會共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妹林敏惠為共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⒉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⒋親屬系統表⒌戶籍謄本⒍親屬團體會議說明書、同意書: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林敏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⒎林敏惠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⒏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鑑定人即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黃式洲醫師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人之筆錄。
⒐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107年7月18日北總竹醫字第1070500962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
㈡相對人因妄想型思覺失調症,致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麗娟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林敏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江慧貞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