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182號聲請人 謝文能 相對人 謝朝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柒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6年度沙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即原告部分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相對人即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249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訴訟業已確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由聲請人繳納。│├──────────┼───────┼───────┤│第一審地籍圖謄本及土│4,225元│由聲請人預納。││地勘查複丈費│││├──────────┼───────┼───────┤│第一審土地勘查複丈費│4,000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登記謄本及地價│160元│由聲請人預納。││謄本規費│││├──────────┼───────┼───────┤│第一審戶政規費│90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地價謄本規費│40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33,770元│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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