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6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6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鈺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李鈺鴻與告訴人 蔡進財 、 江芯艾 夫妻為各居住在臺中市○○區○○路○○巷○○號及24號之鄰居,被告李鈺鴻仍分別為以下之犯行:
㈠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22時許,被告李鈺鴻丟擲物品至告訴
人蔡進財及江芯艾之住處門口,告訴人蔡進財及江芯艾外出查看並報警處理,被告李鈺鴻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從住處內對外大聲辱罵告訴人江芯艾「老臭機巴」、「幹你娘」及「幹你老母」,足以損及其人格尊嚴。
㈡於106年12月11日23時許,被告李鈺鴻在住處門口路面燃燒
物品,告訴人蔡進財外出查看並詢問對面鄰居 束汕淂 是否有報警時,被告李鈺鴻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從住處內對外大聲辱罵告訴人蔡進財「王八蛋」、「不要臉」、「你放屁」及「幹你娘」,足以損及其人格尊嚴。
以上均認被告李鈺鴻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鈺鴻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而該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蔡進財、江芯艾於107年8月7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