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 律師
李建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羈押禁見在案,聲請人業已坦承所有犯行,並無羈押禁見之理由,請求准予解除禁見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於民國96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經查,本院於97年1月25日訊問被告後,已裁定交保並釋放被告,是被告上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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