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0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易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文孝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18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書記官洪瑞榮通譯施岑儒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羅文孝犯強制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羅文孝於101年1月31日下午3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玉清宮之舞龍競賽,因不滿裁判 陳明信 之評分,與其兄 羅文成 上台與陳明信理論,於理論之際,羅文孝單獨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以強拉陳明信之手之強暴方式,欲將陳明信帶往裁判台下,嗣經另一舞龍隊之 林士勇 制止,始未將陳明信帶離裁判台。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強制未遂罪。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洪瑞榮審判長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附記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