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乙○○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華嘉遠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四○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世民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