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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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附民原告 趙庭郁 附民被告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基交簡字第3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鄭富容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白豐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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