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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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24號聲請人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姝釧 相對人 陳素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各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發票地均記載為基隆市義七路址,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利息均未約定,詎屆期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件,聲請裁定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各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42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00190年5月21日90萬元90年6月20日TS56953400290年6月5日10萬元90年7月5日CH37504300390年7月11日65萬元90年8月23日TS69501400490年7月11日80萬元90年8月11日TS69502500590年8月2日90萬元90年8月6日TS69501500690年8月2日200萬元90年8月6日TS69501600790年8月2日200萬元90年8月16日TS69501700890年8月2日200萬元90年8月18日TS69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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