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20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何曉藍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20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曉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何曉藍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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