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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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昌立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
2年執聲付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昌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186號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2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部矯正署102年10月
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許永煌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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