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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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毓銀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殺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執聲付字第1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毓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毓銀因殺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重訴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7年3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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