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7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昆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昆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昆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上訴字第3817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12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所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