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小調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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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小調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小調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代理人 曹翠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秀英 給付買賣價金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920元,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又本院對相對人林秀英之戶籍址寄送第一次調解通知書,而郵局以「遷移不明」退回,此有本院調解通知退件公文封在卷可稽。是以送達相對人林秀英之通知書,依法應為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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