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光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光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⑴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12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⑵搶奪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9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⑶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55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69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4年3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2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公訴蒞庭簡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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