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一九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後,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免除被告羈押之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刑保字第九四○○○七七五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傳喚均未到庭,且拘提無著,經查該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王綽光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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