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78號

原告 周言叡

被告 錢幽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司促字第33744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以114年補字第87號裁定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起訴程序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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