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告 張書瑋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 律師

複代理人 高文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璞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張智超

法官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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