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告 張書瑋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 律師
複代理人 高文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璞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張智超
法官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