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芳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芳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劉芳溪因肇事逃逸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芳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肇事逃逸│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05.09.上午8時56│105.07.04上午6時55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2543號│205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交訴字第1號│106年度交上訴字第88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2.20│106.07.19││├─┼──────┼──────────┼───────────┼────────┤││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349│106年度交上訴字第883號│││││號││││定├──────┼──────────┼───────────┼────────┤│判│判決│106.07.06│106.08.23│││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備註│第11894號│13564號││││(尚未執行)│(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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