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七一九九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竊│有一││台│2│台│1││台│1││4│││期年│7│中│3│中│4││中│4││執8│││徒二│至│地│偵7│地│易3│3│地│易3│53│4││盜│刑月│92│檢│4│院│2││院│2││緝1│││││署│1││││││││├──┼──┼────┼──┼─────┼─┼───┼────┼─┼───┼────┼───┤│毒制│有一││台│9│台│││台│││9││品條│期年│7│中│毒7│中│上1││中│上1││9││危例│徒六│至│地│0│高│4│7│高│4│8│執1││害│刑月│4│檢│偵3│分│訴7││分│訴7││7││防│││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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