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六三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空軍後勤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嚴明 訴訟代理人 周進田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癸○○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壬○○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 陳啟東 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丁○○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蘇清恭法官王浦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官廖英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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