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1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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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七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六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與該外勞雖未談妥工作時間及工資,但聘僱之行為已完成,難認僅屬聘僱行為之預備階段云云,指摘原審判決認被告之行為尚不成立犯罪不當,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來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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