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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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劉榮服
法官古金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茆亞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有三││台│6│臺│││同│同│││造│期月││中│7│中│中5││││││文│徒│7月│地│偵1│地│1│31│││3││書│刑│間│檢│7│院│簡1││上│上│││││││2│││││││├──┼──┼────┼──┼─────┼─┼───┼────┼─┼───┼────┤│槍│有三││台│4│臺│││同│同│││砲│期年││中│8│中│上8││││││條│徒│2中│地│偵7│高│8│6│││7││例│刑│旬│檢│4│分│更1││上│上│││││││1│院│㈠│││││├──┼──┼────┼──┼─────┼─┼───┼────┼─┼───┼────┤│盜│有九││台│4│臺│││最│3│││匪│期年││中│7│中│上4││高│台2│││條│徒六││地│偵6│高│3│1│法│9│4││例│刑月││檢│3│分│訴7││院│上1│││││││2│院│1│││││└──┴──┴────┴──┴─────┴─┴───┴────┴─┴───┴────┘
受刑人現在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