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小字第1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珮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