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120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120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鄧日新
被   告  鄭宸希 (原名 鄭婉君
       鄭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0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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