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115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115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被   告  何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參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第二
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零壹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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